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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体育舞蹈运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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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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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章程

发布者:泰州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 发布时间:2019-12-30 11:58:17 点击次数:1132 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泰州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广大舞蹈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社会体育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舞蹈爱好者,开展舞蹈健身活动, 推动我市体育舞蹈运动的开展,不断提高我市舞蹈运动水平。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泰州市民政局。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泰州市体育局。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本团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举行重大活动前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工作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活动地域是泰州市。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泰州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和指导全市各层次群众性舞蹈运动的普及和提高:

(二)举办各类舞蹈竞赛和训练活动;

(三)组织和举办各类舞蹈业务培训,提高教练员和裁判员的业务水平;

(四)团结本市支持舞蹈运动的企事业单位,共同为发展舞蹈运动作贡献;

(五)加强与江苏省体育舞蹈协会和各兄弟市舞蹈运动协会的联系与交流,促进舞蹈运动的发展。

第九条 本团体的活动原则:

(一)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三)本团体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团体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熟悉体育舞蹈运动,热爱体育舞蹈运动,并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费缴纳标准

(一) 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元;

(二) 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0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件。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2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四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提前15日书面通知与会人员。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得票数超过有效票数50%始得当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五条  单位的理事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市门协负责人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根椐会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聘请本会名誉会长, 聘任本会顾问;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 %。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经会长或者50%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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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会长1人,副会长9人。

第三十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监事 1-3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团体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团体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团体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捐资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如发现本团体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团体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本团体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财政票据。

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本团体的财产及其利息不用于分配,但可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聘用退休人员的补贴,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团体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91220日第 五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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